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9号公告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,1,1—三氯乙烷(TCA)
时间:2009年07月29日
为履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,环境保护部根据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(修订稿)》、《中国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7月20日就1,1,1—三氯乙烷(TCA)生产和使用作出如下公告:
1、自2010年1月1日起,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以外的1,1,1—三氯乙烷(TCA)。
2、自2011年1月1日起,除原料和必要用途外,禁止使用1,1,1—三氯乙烷(TCA)。
3、凡生产、使用原料和必要用途1,1,1—三氯乙烷(TCA)的,相关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,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使用。
4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,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。
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 安华报导